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11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郑**,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电话:18790****。 被上述人: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屈**,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撤销(2018)豫0191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汤阴县,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被上诉人所称的《轮胎购销合同》是专门为购销“奥力拉”品牌的轮胎双方制定的合同,本案欠款是因购销其他品牌轮胎所形成的欠款。故不能以本《轮胎购销合同》管辖权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上诉人郑**为被上诉人出具的63700元欠款,之所以未给付,是因为,被上诉人未履行轮胎“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2014年12月份以后,上诉人陆续为被上诉人邮寄了23条轮胎,按照被上诉人承诺应当折价39032元支付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既不包修也不折价支付,不闻不问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 2018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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