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3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弦歌大道********,电话:187*****。 被告:**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海河大道西段中国海关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申**,总经理。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H5282136号保险合同有效;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348.15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购买了被告名为**健康尊享医疗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1年,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保险费597元;交费方式每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告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等。原告2016年、2017年履行了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016年11月25日,原告在接送孩子途中,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后被路人送至安阳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等疾病,住院6日,后因原告病情严重转至安阳市人民救治,住院40天。原告因本次疾病总花费45348.02元,除去医保个人花费20348.15元。根据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348.15元保险金。但被告因种种理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 2018年1月16日 上一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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