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984
点击咨询:常跃律师工作室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安丰乡******号。电话:18790822884。 被告:安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经理 工商注册号:410******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共计118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6日原被告双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乡政府对面***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房屋一套。签订合同前,被告宣称其五证齐全,且可按揭贷款购房。原告信任被告公司,交付了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之后陆续交付房款,截止20**年**月**日共计***元。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存在如下违约问题:1、被告迟迟不交房,直到2015年年初才交房;2、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网签合同;3、房屋不能按揭贷款购买,如果贷款购买,利息为月息1分4左右,明显为高利贷;4、小区没有外墙、没有排污口、天然气不通房屋不具有居住条件。更为重要的是经调查了解,被告至今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不具备售房条件。 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提供的房屋明显不具备居住条件,存在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退房款无果,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 2018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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