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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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徐**,女, 19**年*月**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一号, 因原告徐2诉答辩人借款以及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称答辩人于2007年9月26日借其45万元、2009年10月1日欠起8个月挖掘机租金以及借其7万元现金属无中生有。 2008年至2009年期间,答辩人经营安阳县许家沟乡**石料厂期间,借了李**、王**160万元,由于没有还完借款,李**、王**将**石料厂据为己有。为此,答辩人一直上访告状,2013年7月12日在许家沟派出所所长朱**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再付答辩人80万元现金、替原告偿还30万元债务以及由李**偿还答辩人于2007年至2009年11月份经营石料厂期间欠个人工资及其它欠款。 2014年答辩人与原告得知,李**经营的石料厂被中联公司征收,评估价值1000万元。原告和答辩人商量:不能太便宜李**,得要求李**再补一部分钱。最后决定由答辩人写一部分欠条,再去找李**索要。于是,2014年5月左右,答辩人写了好几张借条,除原告起诉的两张外,还有李**5万元,于**96万元,李*庆46万元。李**是答辩人二姐徐3的朋友;于**是原告丈夫的母亲;李**是一直跟随原告和答辩人干活的李*利的父亲,当时李*利不满30岁,考虑到李*利太年轻,借其这么多钱不现实,故写了李*利父亲李**的名字。为保险起见,原条由原告保管,如果需要债权人出面的话,由原告一同去,核实过之后,原告负责及时收回。后来,答辩人找了李**多次,也去许家沟乡政府找了多次,最终不了了之。 答辩人与原告因合伙包工程发生纠纷,答辩人找原告索要之前出具的假借条原告不给,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答辩人遂找原告的婆婆于**核实情况,于**表示答辩人没有借过钱,也不会去告答辩人。以上是原告持有的两张借条的背景情况。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但没借过原告钱,反而还替原告偿还了50多万元债务。原告称答辩人于2007年9月26日借其45万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答辩人45万元。同时还应当提供支付答辩人7万元的证据。原告称答辩人租其挖掘机也是子虚乌有。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注明的时间是2007年9月26日和2009年10月1日。而实际书写时间是2014 年5月左右,通过司法鉴定,便会真相大白。 总之,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虚假证据,答辩人不存在借原告款和欠原告租金,望法庭驳回其无理请求。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 201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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