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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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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0**刑初***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未虚构购买安置房的事实,也未承诺必定能购买成功。2019年,卢**通过上诉人的亲戚卢2找到上诉人(卢2系卢**大姐,系上诉人外甥女公婆),让上诉人为其购买安置房,并陆续交给上诉人20余万元购房款,上诉人曾多次向卢**及卢2表示,不确定能否买到,需要长时间找找房源,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安置房不是政府分配的安置房,而是指购买二手安置房。但卢**仍继续要求上诉人为其购买安置房。故卢**、卢2对托上诉人购买安置房一事,以及不确定能够得安置房内心是清楚的。

二、上诉人是欲从拆迁户处购买二手安置房,而非从相关部分直接购买。上诉人从未称有关系、有能力从国家相关部门直接购买到安置房。但上诉人可以从拆迁户手中购买到二手安置房。收到卢**房款后,上诉人也为卢**买房做了大量工作。得知**庄范**(电话*****)有三套拆迁安置房,曾联系过范**,当时有一套13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在**区法院附近,后来,周边有了万达商场、学校,范**提高了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5500元,卢**、郭**夫妇嫌价格高未达成协议,故买房事宜未实现。一审判决称上诉人无能力、不确定能够购得房屋与事实不符。

三、上诉人为郭**(卢**丈夫)出具有收据,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上诉人陆续收到房款购20万元后,为郭**(卢**丈夫)出具了收款条。郭**夫妇要求退房款时,上诉人从未拒绝。但上诉人收款时卢2交付的,出具的收到条注明是收取郭**的,卢2与郭**均同时间段向上诉人要求退还房款。上诉人认为应当与卢2、郭**三照同面时予以退还,因为三方未能同时照面,故没有及时返还该购房款;另一方面由于宋吉红身体原因看病和开办的公司投资也使用了该部分资金,故不能一次性全额返还。另外,20226**日上诉人让其孩子宋**10万元先退还一部分房款,但郭**不接受。此后,郭**称,“这钱不能收,收了刑事就变成民事了。”上诉人为郭**出具收据的行为表明,即使没有返还郭**购房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民事欠款关系,不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综上,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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