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394
起 诉 状 原告: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槐泗镇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铅冶炼烟气制120Kt/a硫酸装置技术改造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利用原告原有的非稳定态制硫酸装置,改造成3+2两转两吸年产12万吨硫酸装置,被告到现场勘查确定了利用的设备和新建的设备,最终确定技术改造费555万元,其中设备费388.5万元,安装费166.5万元,工期150天。合同履行当中被告称原告原有可利用的设备不能满足技改要求,需进行更换,于是,原告与被告又于2011年1月20日签订一份改造增补合同,增补合同增加价款410万元,工期延至2011年3月15日。然而被告一再延误工期,直到2011年7月16日,被告才将技改项目安装完毕。更为气愤的是,被告为原告技改提供的设备以次充好、工艺粗制滥造,全然不顾质量要求。生产仅1个月填料塔栅板坍塌;2012年1月13日填料塔大梁腐蚀严重,栅板再次坍塌;2012年8月10日因大梁柱子腐蚀又一次坍塌;风机转子组因硫酸腐蚀两次损坏;动力波铅套多次损坏;循环槽硫酸泵多次损坏;动力波两级喷头两次损坏;回酸管道腐蚀严重。对被告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一再催促予以解决,被告均不予理睬。另外被告还偷梁换柱把合同约定的铝板保温外皮私自更换为彩钢瓦。 以上是被告在履行合同当中存在的诸多质量问题的一部分,由于被告以上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直接损失达700万元。原告就以上损失先行予以起诉,原告保留就其他质量问题另外起诉的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技改烟气制硫酸装置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致使原告损失严重,被告应予以赔偿,除冲抵未付被告409万元货款外,被告应赔偿原告290万元。 此 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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