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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罪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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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阳市公安局*****警察,住安阳市****家园17号楼。上诉人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在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处刑。

事实与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一、原判采信非法言词证据有悖法律规定,认定上诉人收取范合书65000元贿赂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是从2011年5月10日下午被检查机关带走接受讯问的,检察机关连续审讯了上诉人一个下午和一个晚上,他们三、四个人轮番审讯,不让上诉人睡觉,让上诉人坐着,不让上诉人变换姿势,上诉人是在极度疲惫的状态下作的供述,是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思供述的受贿金额65000元。所有这些,均可以从检察机关提供的录像里得到证实,说句老实话,上诉人接受范合书贿赂是事实,但最多也就是15000元左右。原判决不顾以上事实,采信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认定上诉人收受范合书65000元贿赂是与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二、 原判采信了范合书2011年5月7日和2011年5月13日虚假讯问笔录 。

   这两份笔录长达6页,**份用时25分钟,第二份用35分钟,从时间上就可以认定这份笔录是虚假证据,因为半小时左右时间不可能完成长达6页的讯(询)问笔录,答案只有一个,就是检察机关在事先制作好的笔录上让范合书签字的。既然笔录上显示整个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法庭应让公诉人提供此两次讯问的录像资料,予以证实其真实性。原判对上诉人的质疑不予理睬,采信以上证据无疑是错误的。

   三、原判未采信上诉人辩解和提交的证据是错误的。原判决在认定上诉人受贿数额时,采用估算的方法有悖法律规定,暂且不论该案存在非法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前提下,仅凭行贿人六年的回忆来确定受贿数额是不科学的。即便如此,原判决应减去上诉人不在岗时的数额:1上诉人每年一个月年休假。2、上诉人事故科培训一个月。3、上诉人三夏一个半月。4、上诉人岳父住院、病故一个月。5上诉人护理住院父亲20天。6上诉人港澳游15天。7、上诉人所在的中队每三个月轮换一次,即每隔半年在107国道执勤三个月,不在107国道执勤期间未收贿赂。


总之,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必然导致量刑失当,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公正适当地对上诉人予以处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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