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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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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朱**委托,指派我为朱**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被告朱**的一审辩护人。此前,我已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参加了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朱**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审判机关工作,对所犯罪行有明确悔罪表现。另外,朱**系初犯,此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更无前科。案发前,朱**一贯热心社会公益,友善四邻。朱**作为家庭支柱,尊长爱幼,是维系家庭生活的核心。对朱**处以较轻刑罚,于社会有益无害。请合议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二、朱**所犯罪行的主观恶性不大,其与另案被告胡金鱼虽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有密切关联。朱**搞个体企业多年,一直守法经营。只是因偶然机会认识胡金鱼后,由胡金鱼提议,才把自己不需要的增值税票代开给胡金鱼。与胡金鱼取得的巨额利益相比,胡**所取得的只是蝇头小利。案发后胡**对自己不懂法、贪图小利铸成犯罪,追悔莫及。胡**在整个犯罪体系中起到的是被动、从属的作用。

其次,胡**所涉案件事实,全部都是现货现款交易,所购沥青完全为自己企业所需,这与虚构交易的单纯虚开税票骗取税款在主观上有明显不同,请合议庭对其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三、国家税款损失及时得到弥补,本案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此外,经与被告及其家属沟通,被告愿意积极配合国家机关,接受经济处罚,其家属也决心举全家之力帮助被告履行罚金等处罚。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谢谢!


辩护人 常海明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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