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安阳刑事律师330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何**,女,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村。 申请人:**,女,2000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父亲。 被告人候伟故意杀人一案,二申请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抗诉请求。 请求: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候伟晚上持铁锤、刀具进入申请人家中,先用铁锤击申请人何**头部,又持刀朝申请人何**腹部、胸部连捅二十余刀,致申请人何**肺、胃、肾多处受伤,造成残疾。年幼的申请人**去求救时,又捅**两刀,**又下肺挫裂伤。被告人侯伟的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应予以严惩。虽然被告人侯伟有投案自首情节,正是基于此本案才由基层人民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被告人侯伟在未赔偿二申请人任何经济损失的前提下,一审判决予以被告人侯伟从轻处罚是错误的,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特提起抗诉申请,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何** ** 2012年12月22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女,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阜城北街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女,200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父亲。 被上诉人:侯伟,男199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南关村。 上诉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二上诉人损失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侯伟手持铁锤、尖刀故意杀人一案,上诉人虽然幸免于难,但给二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上诉人何**终身残疾,二上诉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远比诉讼请求大,然而,一审判决不但未支持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反而减少了6300余元,二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当,故请求予以改判。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 ** 2012年12月22日 |
|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