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起诉状323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杜**,男,1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 被告:董**,男,1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 被告:张爱琴,女,1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董**妻子。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二被告与原告之兄杜**系同村邻里。2011年8月14日,二被告借原告之兄杜**5000元现金。经杜**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甚至在杜**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二被告也无动于衷。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之兄杜**终身未娶妻,也无子女,有三个兄弟,一个姐,五个妹,原告系杜**四弟,现姊妹中,杜金梅已去世。因杜**一直由原告养老送终。2014年5月1日,杜**立下遗嘱,其去世后名下全部财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认为,原告因杜**的遗嘱行为而取得了5000元债权,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5000元借款。原告也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 2015年2月9日 上一篇借款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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