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起诉状353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19**年7月**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乡辛村,身份证号:41052219700724****. 被告:李**,女,1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吕村镇洋房村。身份证号:4105221954032***,系死者李**之母。 被告:李**,男,201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大市庄村*****,身份证号:4105222011080****。系死者李**之子。 法定代理人:曹**,女,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之母。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13日,死者李**借原告王**90000元整用于做生意,期限8个月,定于2014年6月30日还。2014年1月11日,借款人李**在高速公路横穿马路死亡。二被告作为死者继承人应替死者偿还借款。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2月9日 下一篇借款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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