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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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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白**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数额有异议。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河南**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所得返点265.9755万元、奖励款476.935万元不实。理由如下:一是被告人供述,为了多拉客户,把所得返点和奖励款大多都给了客户;二是公诉人所依据的数据是根据集资群众申报的数字相加得来的,而集资群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集资群众在申报数额的时候,很容易有出入;三是有三名集资群众的证言,证明在当时存款的时候,所得返点多,而向公安机关申报的时候,报的数额比实际少;四是通过被告人向集资公司存款数额也能印证被告人所得数额不实,被告人及其家人共向集资公司存款658万元,这些钱有一部分是被告人一生的积蓄,尽管如此,该数字也小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数字不实。

另外,关于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应得返点下线与上线问题,被害人认为,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按下线予以认定。

被告人有以下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自首。不仅龙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是自首,而且在中汽公司与明宇汽贸公司案件中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根据卷宗材料,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应减轻对被告人刑事处罚。

2、被告人系从犯。本案系单位犯罪,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既非***、组织者,有非决策者,对于集资来的款项被告人又无支配权。因此,应当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在集资公司不能兑付集资群众集资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用自己的钱给困难集资群众兑付,依法应当认定为立功。

4、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被告人系老年人,认识不到帮助公司集资是违法的,特别是被告人将其一生的积蓄和集资所得全部收入存到了集资公司,说明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当庭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悔过,表示将自己在本案当中的所有存款全部交给政府,用于补偿集资群众的损失。

6、被告人年事已高,且患有精神疾病。法庭在量刑时,本着人道主义的执法理念,应当从轻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7、从犯罪根源和社会背景上看,也应当从轻对被告人刑事处罚。2010年至2011年之间,整个安阳都在集资,特别是政府也在集资,如安阳县人民政府在建东区时,面向社会进行了大量集资,政府的举措无疑误导了大量群众,同时也误导了被告人,被告人根本意识不到集资是违法的。

鉴于被告人有以上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法庭在量刑应当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海明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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