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33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耿**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人认为,被告人耿**持有甲卡西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甲卡西酮属于毒品,公诉人认为甲卡西酮属于毒品,依据的公安部的明传电报,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而非立法机关,其对甲卡西酮归类问题的答复,不是法律,不具有刑法上的约束力。如果甲卡西酮属于毒品的话,应当由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在以上机关未作出解释之前,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海明律师 2013年6月5日 上一篇诈骗罪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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