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起诉状875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男,194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永和乡**。 被告:苏**,男,1972年0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永和乡**。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4号(九如东路交叉口)16层。 负责人:胡军辉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95485.75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结果做出后确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 2014年12月05日17时许,被告苏**驾驶豫EK1595小型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由北向南行驶至沿奇路永和乡赵奇村路段,与在路边停车说话的郭**及郭**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郭玉平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苗海英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受伤,四辆车部分损坏。事发后苏**弃车逃逸。经安阳此案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4】第1133号认定书认定,苏**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郭**、郭玉平、苗海英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郭**在安阳市中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脑挫裂伤,住院二十六天整。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应向原告郭**支付相关费用,然而被告却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 2015年03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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