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控告状739
控告状 控告人:郭**,男,1965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北郭乡豆庄村272号。身份证号:410522196505017713。 被控告人:和**,男,汉族,住安阳县北郭乡北郭店村。 案由:诈骗罪 控告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和**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4年04月30日,郭朋勇和曹慧慧实习到期后通过和**介绍,以临时工身份就业于北郭乡卫生院。一个月后和**对对两人说到:‘临时工待遇不如正式职工,我能通过关系不用考试百分百可以转正’。随后和**向两人要到了毕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几天后和**说有两个名额但是需要花钱疏通一人一万,因为两人是男女朋友给局长谈过说两人一万。因为考虑到数额不是太大,控告人就将一万元交给了和**。然而随后控告人所面对的是无休止的索要钱财,通过试卷费、体检包过费用以及请客吃饭等费用多次向控告人索要钱财,共计64640元整。 被控告人和**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请求贵局依法调查和**涉嫌诈骗一事。 此致 安阳县公安局 控告人: 2015年03月09日 上一篇分期还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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