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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彩礼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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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女,1991年04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男,1969年0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女,1967年05月0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1987年02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吕村***。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张**索要彩礼。

   上诉人李**夫妇及女儿李**家庭条件优越,不需要向被上诉人要彩礼,也根本未向被上诉人要彩礼,相反,上诉人李**配送女儿的物品价值达五、六万,存款册现金壹拾万元。

   2、一审法院采信媒人程**证言是错误的。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中间介绍人有三人,媒人程**代表的是男方。一审中,媒人程**当庭证明李**未向张**要彩礼,其他媒人也证明不存在索要彩礼的事实。单凭一个与被上诉人张**父亲系朋友关系的媒人程**证明,来认定上诉人索要被上诉人彩礼明显证据不足,孤证不应采信。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见面时8800元,典礼时30000元认定是彩礼是错误的。

   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订亲时如果在女方家吃饭,需根据办的酒席桌数由男方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饭钱。并且在这中间还有换手续钱、乱钱、看车钱等。当时,上诉人在家办酒席18桌,支出的费用远大于给付的8800元饭钱,典礼时30000元,包括饭钱、嫁妆钱、看车钱、乱钱拦门钱、看家钱等换手续钱等属于赠与性质也不应该返还。

   4、一审法院判决让三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上已陈述,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给付款项认定为彩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订婚,举行典礼仪式。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索要彩礼的情况,也只能是向上诉人李**索要,与上诉人李**夫妇无关。在现无证据证明给付的情况下,如此判决实属错误,于法无据、于情理不通。

   5、一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责任。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典礼后,对被上诉人恩爱有加。对其家人视为亲人,但被上诉人隐瞒有女友的事实。与上诉人见面、典礼也是在家人的逼迫下,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上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只好回娘家居住。但被上诉人在长达二、三个月的时间内对上诉人置之不理,因而造成此事纠纷的过错责任在被上诉人。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向上诉人行使释明权,上诉人李**娘家陪送物品未判决返还。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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