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起诉状35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72年07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 被告:刘风礼,又名刘合得,男,1956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 原告张**与被告刘凤礼系同村村民,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12年02月24 日刘风礼因做生意需用钱从张**处借款60000元整,双方当时约定月利四分整。约定一个月后即2012年03月下旬归还本金及利息。但是到期后刘风礼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直到2013年06月10日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刘风礼所欠款项于2013年07月底先归还现金50000元余下部分在2013年底前还清。但是被告到期依然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4年12月08日 上一篇没有借条仍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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