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起诉状916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男,1965年0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瓦店乡小营村。 被告:魏**,男,1056年0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瓦店乡小营村***。 被告:赵**,男,52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瓦店乡小营村。 被告:贾**,男,62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西贤孝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分别承担赔偿款387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及 理 由 原告赵**与三被告魏**(魏合印)、赵**、贾**三人系合伙关系,2013年12月10日19时20分许,在安阳县辛村镇武家门村南地,原告在执行合伙事务期间,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载木头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邵朋超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邵朋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0日,赵**与被害人邵朋超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赵**赔偿邵朋超亲属人民币155000元整。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赵**已将赔偿金交付给邵朋超亲属,然而经原告多此与被告协商,三被告拒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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