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抚养费纠纷起诉状326
起诉状 原告:苏**,男,2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理人:刘**,女,1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电话:18790822884。 被告:苏**,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小铺乡关店村***。身份证号:4*******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给付原告抚养费22000元; 2、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刘**与被告于2013年7月4日协议离婚,并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刘**抚养,被告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自从原告父母离婚近两年以来,被告从未来看望过原告,也未给付过原告一分钱抚养费。原告下半年将要上小学,仅原告母亲微薄收入不能维系基本生活、学习开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2015年4月6日 上一篇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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