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起诉状329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磊口乡上庄村。 被告:郭**,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婚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6000元、粗布20仗、棉花60斤。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人,2010年农历腊月经本村桑现雲介绍,原被告于当年腊月22日举行了典礼仪式,于2011年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典礼时,被告索要彩礼36000元、粗布20仗、棉花60斤。婚后,不知何故,被告始终不予原告同居生活,被告有工作,但被告始终不告知原告干的是啥工作,原告虽然结婚了,但与未婚一样。2013年1月26日被告以原被告结识时间短、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为由,向安阳县人民法院许家沟法庭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当中被告对索要原告彩礼无异议,由于不愿意返还彩礼,于2013年 月 日撤回了诉讼。 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子女。 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完全是借婚姻骗取财物,其行为是极不道德的,也是法律不容许的,故原告特提起离婚诉讼,恳请法院准如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13年9月3日 上一篇股份转让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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