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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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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付**,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辅岩东路8号。

被告:杨**,女,50岁,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汽车三队家属楼西单元5楼西户。

被告: 郑**,男,5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丈夫。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二被告出具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杨**同为塑化公司员工,两人平时关系不错, 二被告的儿子郑洋陆续欠原告1000余万元不知去向,二被告为了替其儿子偿还债务,2013年 月 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股份转让协议一份,自愿将塑化公司所有股份全部转让给原告,二被告在塑化公司股份原值是3万元,现已量化为139500元,二被告出具股份转让协议后,原告每月从塑化公司领取红利,当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份转让登记时,二被告一再推诿,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院,望法院准如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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