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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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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林州市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职务:经理。

地址:林州市任村镇井头村。

被告:石**,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顺县苗庄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卡号为6228481358166394578、户名岳银先的账户内17万元归原告所有。

2 、请求法院依法停止对卡号为6228481358166394578、户名岳银先的账户内17万元执行。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系有限公司,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是:岳银先,程**、岳新喜,岳银先任公司出纳,为便于经营,原告于20  年  月  日以岳银先名义办了一张农行卡,卡号为:6228481351175160411,2013年5 月15 日因该卡失磁更换卡号为6228481358166394578。原告购销业务均是通过该卡收取和支付货款的,截止2013年  月  日该卡账户内现金余额为17万元。

2013年7月17日林州市法院在执行被告诉程文正借款纠纷一案中,以岳银先系程文正的妻子为由,冻结了卡号为6228481358166394578账户内17万元,原告得知后遂向林州市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林州市法院以原告公款私存、违法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储蓄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异议申请。

原告认为,原告虽然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原告承担的应是行政责任,并不因此改变所有权属性,不能认定该账户内的财产系岳银先个人所有或岳银先夫妻共同所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州市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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