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63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郭**,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阜城东街村。 被告人:秦**,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阳郡村。 被告人:秦*,男,约39岁,汉族,住址同上,系秦**三第。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9日18时左右,原告人与胡小波及其父母等人到第二被告人秦*家要账,被告人秦*不但未给钱,反而找来秦**等人将原告人毒打一顿。原告人遂被120救护车送往安阳县**人民医院,安阳县人民医院看原告人系眼部创伤,建议转人安阳市眼科医院治疗,原告人到眼科医院后,眼科医院担心脑部有疾病,认为应当先保命,再治疗眼部疾病,原告人又转到了安阳地区医院救治。当确认原告人脑部无大碍后,原告人又住入安阳市眼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眶壁骨折、左眼睑皮肤裂伤、左眼提上睑肌断裂。原告人住院8天后,于2013年2月18日到北京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结果是原告人的左眼无复明可能,2013年2月19日原告人再次住入安阳市眼科医院继续治疗,2013年4月2日出院。原告人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19日到北京同仁福康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6日到北京同仁福康眼科医院复诊。现原告人左眼已摘除,所装义眼片也是临时的,需到2013年10月底才能更换定制义眼片,且定制义眼片也须两年更换一次,每次费用10000元。截止目前,原告人共花费医疗费 万元,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秦**目无法纪,公然伤害原告人,理应予以法律严惩,对于原告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秦*指使秦**伤害原告人身体,虽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秦*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 2013年9月21日
赔偿清单
医疗费 36778.61元 营养费 70天×20元 14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62天×30元 1860元 护理费 2人62天×92.1元 11420.4元 交通费 住宿费 误工费 220天×92.1元 20262元 残疾赔偿金 245311.4元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150000元
伤残鉴定申请
申请人:郭**,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阜城东街村。 被告人秦**故意伤害申请人一案,为了依法准确对被告人量刑处罚以及确定申请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特请求对申请人的伤情作伤残等级鉴定,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郭** 201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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