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调解协议449
调 解 协 议
甲方:李**,男,1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 李*,男1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乙方:袁*,男,1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 2013年2月22日21是40分左右,乙方酒后在安阳县水冶镇北环路将甲方李**、李*打伤,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基本原则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二、6万元赔偿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李*、李**身体受伤害一事至此说清,互不纠缠;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到安阳县人民法院办理撤诉事宜,并请求法院对乙方的刑事责任予以从轻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谅 解 书
2013年2月22日晚,谅解人被袁*殴打一事,由于被告人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谅解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考虑到谅解人的伤情为轻伤和轻微伤,本着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谅解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袁*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谅解人:
2014年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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