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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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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李**,男,1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东北街工农街3号。

法定代理人:杨**,女,1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妻子。

被告: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杜贞爱,职务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50万元(暂定50万元,伤残鉴定作出后具体确定)。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5日上午8时许原告由于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诊,经诊断血小板减少,原告遂入住被告医院血液内一科,主治医师徐**主任。

2013年8月7日徐**主任称,需给原告输血小板(AB型),由于安阳市中心血站没有血,请原告家属提供亲情,互助血小板,原告及家属表示同意,经亲情互助输入血小板后,原告无任何不良反应。经检验血小板比入院前有所上升。

2013年8月9日下午4时许,原告由家人陪同在医院病房外散步,被告通知原告家属到被告血库取AB型血小板,下午5时15分左右原告进入病房开始输入血小板,当时徐**主任不在现场,由值班护士输血小板。大约10分钟后,原告出现头部奇痒,脸部红肿,浑身起水泡,原告家属即可找到值班医生尚万珂与护士。值班医生尚万珂带领护士到达病房后拔掉输血袋,然后用液体冲洗输血小板的输液管,又注射一支抗过敏针。观察大约5分钟后,尚万珂医生重新输入剩余的血小板,再次输入血小板约5分钟后,原告出现呼吸困难,恶心,脸部明显肿胀,眼睛突出,嘴歪,流口水,身体继续出现水泡,神智不清无意识,休克。原告家属看此情形,急忙叫来值班医生,值班医生尚万珂让护士立即拔掉输血小板的针后,电话通知了徐**主任,徐**主任赶到后,认为是输血小板过敏反应,决定观察观察再说。

第二天即2013年8月10日,原告的病情仍然不见好转,依旧昏迷不醒,被告经过会诊,给原告做了一个CT,CT显示原告大面积梗塞,最后被告决定让原告转入神内二区恢复治疗。

原告入院时交被告住院费5000元,2013年8月11日原告的医疗费已达到7464.76元,截止2014年3月10日,原告的医疗费已达84074.8元,由于被告的过错,被告同意免费为原告继续治疗,故原告除入院时交纳5000元医疗费外,再未向被告交纳医疗费。

2013年8月9日原告因输血小板过敏反应之后,原被告双方已将剩余的血小板封存。然而被告拒绝原告复印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现原告依旧在被告医院恢复治疗,不过,被告告知原告,原告的病情已无法康复。现原告失去语言功能,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原告认为,被告在医疗服务过程当中,违反诊疗规定,造成原告终身残疾,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1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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