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控告状

1208

控 告 状

控告人:武**,男,1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善应镇南龙山村**。

被告人:景**,男,约40岁,住安阳市开发区县国税局家属院。

被告人:王**,男,约40岁,住安阳市东风路美利华北边小区。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二被告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二被告人开设一景鼎投资担保公司,控告人与二被告人原来素不相识,控告人与善应镇政府副书记王**系朋友关系。

2011年春节前,控告人开办的**宾馆需要修缮并发放工人工资,资金困难,于是向王**提出借款15万元,王**表示同意。2011年春节前,大约腊月十五左右,王**叫控告人到安阳市东工路(安阳县房管局北边)景鼎投资担保公司去取钱。上午11时许,控告人与吴文彪(善应镇西龙山原支书)开车到景鼎投资担保公司见到王**后,王**给了控告人15万元,控告人给其出具了15万元借据,借据没有写利息,王**也未要求控告人写利息,只是说控告人的**宾馆被安阳化肥厂征收后把钱存到景鼎投资担保公司200万元或100万元。

2012年春节前半月左右,控告人通过王**偿还10000元现金,2013年7月份左右通过王**还现金30000元。2013年8月份二被告人伙同4、5人到控告人家里以说事为由将控告人拉到景鼎投资担保公司。被告人王**用刀架到控告人脖子上,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一个晚上,逼迫控告人为其打了一个70万元一个100万元借条,后才将控告人放回。

2015年元月26日下午6时左右,二被告人以说事为由,将控告人拉到安阳市平原路聚龙大酒店客房内,一阵拳打脚踢,要求控告人还其185万元,直到2015年元月28日凌晨3时许,控告人趁其看管不严之机,控告人身穿内衣、拖鞋从宾馆跑了出来,又打了个面的回到了家里,控告人的外衣、皮鞋及手机仍在宾馆里。

2015年2月5日,控告人付王**5万元。

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强行将控告人儿子的汽车(长城哈弗H5,车牌号:豫EY7039,车价12.5万元)强行开走。

控告人认为,二被告人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公然两次非法拘禁控告人,并强迫控告人为其出具170万元的借条,其性质特别恶劣,情节非常严重,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二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此致

安阳市公安局文惠派出所

具状人:武**

2015年7月22日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