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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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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

法定代表人: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湖田镇官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才祥,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因淄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被告住所地”讲,本案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故应当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从“合同履行地”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款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四载明:“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卖方负担。”本条可以确定,货物由被申请人负责运输至申请人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行也可以证实。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应当有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从“合同履行地”都应当由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审理。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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