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起诉状504
起 诉 状 原告:杨**,男,1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410522*******。电话:18790822884 被告:杨**,男,1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白壁镇四高村后大街107号。 被告: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 年 月经 介绍相识。被告系房屋内墙粉刷包工头,2012年6月,被告向原告称因资金困难无法发放工人工资。被告于2012年6月份至同年7月份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每笔借款分别为:2012年6月25日借15000元;2012年6月27日借15000元;2012年6月30日借15000元;2012年7月3日借15000元;2012年7月4日借20000元;2012年7月13日借20000元。被告借款当日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无数次找被告要求还清,但有意避而不见。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望法院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6日 具状人:杨** 上一篇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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