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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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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异议人:安阳市****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侯**,职务董事长。

   异议事项:

要求金水区法院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即将划拨的197万元的二分之一、再加已付25万元返还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河南**钢板有限公司诉异议人以及赵桂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判令异议人与赵桂科偿还河南**钢板有限公司钢材款19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异议人支付了河南**钢板有限公司2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金水区法院冻结异议人两个银行账户400万元。2015714日异议人工作人员到金水区法院书面陈述了四项请求,一是涉案钢材是赵桂科使用了,应先予执行赵桂科;二是法院冻结异议人两个账户400余万元不妥,应先解冻一个账户;三是异议人已支付25万元,在执行中应予以扣除;四是按照判决书要求,两个被告人偿还197万元,其又不负连带责任,异议人最多只承担二分之一。然而,金水区法院未予理睬,于2015721日划拨了异议人197万元。

异议人认为,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金水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人为两人,且又不负连带责任,故异议人最多只能偿还二分之一。现法院全额划拨异议人银行存款,又不扣除异议人已支付的25万元明显错误,故要求予以纠正,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安阳市****有限公司

20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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