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借款纠纷起诉状403
起 诉 状 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南马村154号。身份证号:410522197******.电话:13937263521 18790822884 。 被告:刘**(曾用名:刘**),男,1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号。身份证号:410522197******. 被告:王**,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蒋村乡*******。身份证号:410522197*******. 被告:刘**,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410522197********。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16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日,三被告做生意因资金运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万元。三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王**现金陆万元(月息2分),刘**,王**,刘**。”借款后,三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份、7月份给付原告2个月利息共计2400元,之后便不再给付利息。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还钱,三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望法院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15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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