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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借款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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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南马村154号。身份证号:410522197******.电话:13937263521  18790822884  。

被告:刘**(曾用名:刘**),男,1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号。身份证号:410522197******.

被告:王**,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蒋村乡*******。身份证号:410522197*******.

被告:刘**,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身份证号:410522197********。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16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日,三被告做生意因资金运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万元。三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王**现金陆万元(月息2分),刘**,王**,刘**。”借款后,三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份、7月份给付原告2个月利息共计2400元,之后便不再给付利息。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还钱,三被告相互推诿。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望法院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1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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