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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借款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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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杨**,男,19645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

   因原告马**诉我借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答辩人借款数额不对,答辩人借了原告15万元,而非20万元。

20131016号原告与答辩人约定,答辩人借原告20万元,月息2分,期限1年。但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筹到20万元,原告只筹到15万元,故原告只借给答辩人15万元,原告给答辩人15万元借款后,答辩人给原告出具有欠条,现原告主张20万元借款无理,望法庭驳回其无理请求。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20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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