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借款纠纷答辩状349
答 辩 状
答辩人:杨**,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都里乡东水村。 因原告马**诉我担保借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称答辩人的父亲于2013年10月16日结其20万元,答辩人为该借款作了担保并以铜业镇东街村小区3号楼4单元2层东户房屋作抵押不是事实。答辩人不知道父亲杨**是否借了原告款项,也未其借款做过担保,更没有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况且该房屋不是答辩人的,答辩人也无权用该房作抵押担保。2005年3月份,原告以父亲杨**借其钱未还为由,到答辩人婆家闹事,要求答辩人在借款协议上替陈福祥签字。答辩人为了打发原告,只在协议上签了“杨玲玲代替陈福祥签字”字样。实际答辩人并未代陈福祥签字。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杨** 2015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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