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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离婚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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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家涧村87号。电话:1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五龙沟村西五龙沟89号。电话:158****。

上诉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5)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婚生女申丽*、申雨*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每月支付上诉人1000元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三金依法分割;共同债权10000元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判程序严重违法。

原判开庭传票未合法送达上诉人,导致上诉人无法参加庭审。上诉人于2015年正月就远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打工,2015年8月中旬回到家看到判决书,方知妻子将上诉人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已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经查,原审法院将一审开庭传票送于了上诉人的老父亲。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父亲与上诉人并不在一起共同居住,上诉人自2010年2月起与父母分开居住至今。原审法院将开庭传票送于不是上诉人的同住家属,导致上诉人未能参加庭审活动,一审判决有悖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将婚生女申雨*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婚生女申雨*的成长。

婚生女申雨*于2011年10月16日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现对男方及男方的父母已产生很深的感情,如给婚生女申雨*换个生活环境,势必会影响其健康成长,现上诉人月工资5000余元,能给孩子提供很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被上诉人对女儿从来不管不问,经常夜不归家,上诉人不止一次受到被上诉人威胁称:“我在黑社会有人,如不赶快给我离婚,我让你过不成。”2014年8月份,被上诉人带了十几个人,二话不说将上诉人家里电脑、电视、洗衣机、电冰箱、门窗等家电全部砸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严重暴力倾向与不健康的心态,如孩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原判未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三金一套(金戒子,白金加玉坠项链,金耳坠)价值1万元。应当共同分割。2013年年底,被上诉人借给其哥张志宏10000元,用于张志宏结婚定亲。该笔借款至今未还。10000元借款发生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共同债权,由于被上诉人以其个人名义出借,且借款人为被上诉人的亲哥哥,故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5000元。

   总之,原判审理程序违法,致使上诉人无法参加庭审活动,严重侵犯了上诉人诉讼权利,判决结果必然有失公允,故依法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

201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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