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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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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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197410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

申请人:刘**,男,19748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丈夫。

被申请人: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四第8条无效。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交房违约金11138.9元。

事实与理由:

20119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九鼎理想城》住宅楼商品房7号楼1单元503号房,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32.84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3225.08元,总金额为428419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38419元,贷款290000元;交房期限:20137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90日,根据已交房款金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超过90日每月按已交房款金额的0.15%支付违约金等等。

合同签订前被申请人让申请人阅读了样板合同,申请人于合同签订前两日即2011924日交付了首付款138419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又依约办理了贷款手续,然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于2013731日前交房,直到20141123日,仍不具备交房条件。

被申请人对于迟延交房,表示同意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同时称还需收取暖气管网户内工料费每平方米95元。申请人据理力争,认为不应额外加价,被申请人称合同附件四第8条有约定,申请人不信急忙找到该条,合同附件四第8条果然显示:“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宽带工料费由买受人承担。小区暖气管网铺设到位,户内工料费由买受人承担。”申请人不解遂翻开样版合同,该合同中没有此规定。申请人又询问其他业主,结果是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此规定,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此规定,申请人等百余户业主曾向安阳市住建局反映此事。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1124日作出处理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不得强行收取该费用。但被申请人置若罔闻。

申请人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及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六项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供气、供热、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建设成本应列入房价组成部分,不得再另行收取或价外加价。况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两日已经约定好房价每平方米3225.08元,并按此价交了部分房款。现被申请人利用签订格式合同之机会,偷换合同,增设加重申请人责任条款是不道德的,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交房,截止到2015年元月11日,被申请人迟延交房17个月零10天,应按约定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1138.9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申请。

此致

安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  **

20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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