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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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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担任李**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有以下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情节。

一是被告人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刚满14岁,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被告人李**是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又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三是被害人有过错,在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当中,通过视频可以证实,是被害人先持棍殴打在先,才导致矛盾升级,因此事被害人也有过错,故应当减轻对被告人李**的处罚。

四是被告人李**系从犯。在李**参与的三次抢劫犯罪当中,李**起的是辅助作用,只是给郭**壮胆,由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搜身的方法取得财物,故郭**是主犯,李**系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应当对李**从轻、减轻处罚。

五、关于抢劫武*这起不能认定为犯罪。这起犯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被害人陈述,而两名证人又未见到抢劫过程,因此不能认定该其犯罪成立。

根据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海明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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