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离婚纠纷起诉状1154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任**,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号。电话:18790822884。 被告:田保平,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电话:135*****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田**(13岁)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田*(8岁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原告与被告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0年12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田**,于2006年4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田*。 婚后被告性格变得喜怒无常,常常跟原告吵架,因小事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从不关心体贴原告与子女的生活,并且经常在外住宿,夜不归家。被告一直与一名叫高颖的女子联系密切,发暧昧短信。 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经常的家庭暴力以及对自己不忠实,于2014年5月7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吕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方调解,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打架、不吵架,不与外人搞男女关系等等,原告于2014年5月底撤诉。 原告以为被告能有所悔改,然而被告依旧我行我素,经常故意找茬殴打原告,并一直与叫高*的女子保持暧昧。2014年7月中旬被告在原告姐姐的门市当着原告姐姐的面对原告殴打两次。至此,原告因怕受到殴打,一直在娘家居住不敢回家。 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作出了(2015)安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经常去原告的娘家闹事。2015年4月份,被告到原告的娘家大骂,并将原告的哥哥打伤,原告的父亲因被告的打骂,生病住院治疗。 原告认为,原告经历了两次离婚风波,已对被告毫无感情可言,被告不仅伤害了原告,也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家人。原告只想与被告尽快脱离关系。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2015)安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王牌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两台,一台冰熊牌,一台是海尔牌;松夏牌洗衣机一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双方在家中建了彩钢瓦一个,双方同意折价15000元。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任** 2015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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