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53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身份证号:14042*******. 被申请人: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县公(许)强戒决字[2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015年**月*日**时许,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有吸食毒品嫌疑,通过尿液检查,申请人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并称申请人对其近期多次吸食毒品的违法情况供认不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38条第2款、第47条第1款规定作出安县公(许)强戒决字[2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从未吸食毒品,申请人只是因为胃疼,吃了两片治疗胃疼的药,至于通过申请人尿液检查,申请人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申请人并不清楚。申请人是一个健康的人,从不接触毒品,更未多次吸食毒品,现被申请人决定将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无疑是错误的。 退一步说,即使通过尿液检查,查出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38条第2款、第47条第1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也是不当的,因为以上法律适用的是“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根本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故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总之,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县公(许)强戒决字[2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此致 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申请人:**** 2015年*月**日 上一篇强制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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