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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2619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身份证号:14042*******.

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安勇,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龙祥(案)强戒决字[2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015****日时,被申请人在安林高速林州服务区通过对申请人尿液检查,申请人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38条第2款、第47条第1款规定作出安公龙祥(案)强戒决字[2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并未吸食毒品,申请人只是在娱乐场所玩时,出于好奇吸了一次叫“面面”的东西,申请人并不知道是毒品。退一步说,即使该东西是毒品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38条第2款、第47条第1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也是不当的,因为以上法律适用的是“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根本不知道“面面“属于毒品,申请人也就吸了一次而已,更不是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故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总之,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龙祥(案)强戒决字[2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此致

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申请人: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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