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控告状969
控 告 状 控告人:郜**,男,******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电话******. 被告人:秦**,女,*******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电话******.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与被告人于2012年12月经媒人李**介绍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2013年9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郜**。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人称其父亲有病回了娘家。之后,被告人每隔十天半个月左右回家住一两天看看孩子。由于孩子尚幼,控告人要求被告人全心照看孩子,被告人总以父亲有病和上班为由搪塞控告人,控告人信以为真。 2014年9月控告人得知被告人于2013年冬天又嫁他人,男方是林州市****,名叫李**。控告人将信将疑,遂到***村调查此事。控告人找到***村村民询问,得知被告人确实于2013年冬天与李**举行了典礼仪式,控告人到李**家中询问,李**的母亲也证实了以上说法,控告人还看到新房内的婚纱照。 控告人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在与控告人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典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不但败坏了道德准则,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以构成重婚罪,恳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安阳县公安局 控告人:郜** 2014年9月27日 安阳律师提醒:控告状应当在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结合自身案情进行规范书写,以上控告状仅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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