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反诉状303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许**,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水冶镇******。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7746.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平日在安阳县水冶镇步行街摆摊买衣服,双方的摊位相邻。2015年10月4日12时许,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因摊位占位发生口角,被反诉人用伞把猛捅反诉人,后双方互揪对方头发发生厮打。致反诉人胸部、肩部、头部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轻微伤。安阳县公安局对被反诉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反诉人在水冶镇东街村友情街卫生所治疗,输液20天,医疗费支付3545.8元。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蛮横无理,发生口角后,先动手打人,具有明显过错,对于反诉人遭受的损失,不仅分文不付反而恶人先告状,望法院依法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请,支持反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许**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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