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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

1802

申  诉  状

申诉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诉人龙**,男,1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东段(安阳县民政局楼下德力西电气门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乔**,女,1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系龙**妻子。

被申诉人任**,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东段路东未来公寓1号楼2单元3层东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申诉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采取积极执行措施,尽快执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法执字第887号执行案件。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龙**、乔**、任**借款纠纷案件,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文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诉人龙**、乔**支付申诉人欠款64万元,被申诉人任**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诉人龙**、乔**、任**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53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申诉人于2013年10月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3)文法执字第887号。时至今日,被申诉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

被申诉人任**拥有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东段路东未来公寓1号楼2单元3层东户150平方米一套住宅、拥有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安阳县民政局家属院)100平方米住宅一套、拥有安阳县水冶镇北街新村200平方米宅院一座。而文峰区人民法院机械地认为,以上三套住宅只有紫薇大道(安阳县民政局家属院)100平方米住宅一套有房产证,能够证明系被申诉人任**所有,其余两套住宅未办理房产证,不能证明系被申诉人任**所有,而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不能强制执行。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任**10多年以来至今一直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东段路东未来公寓1号楼2单元3层东户居住,该房虽未办理房产证,但不会有任何第三方来此主张权利。安阳县水冶镇北街新村200平方米宅院一座系被申诉人任**所有众所周知,同样不会有第三方主张权利。文峰区人民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做法令人费解,暂且不论被申诉人任**有三套住房,如果被申诉人任**只有一套住房的话,是否考虑大房给其换一套小房呢?地理位置好的换一套地理位置相对差一点的呢?如果实在找不到住房是否也应当将该房产权变更为申诉人呢?即使被申诉人在该房住到老该房也是申诉人的呀。

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纠正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目前不作为的做法,给遵纪守法者公道。

申诉人杨**  

2014年9月20日

附: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文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5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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