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辩护词216
被告人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庭审,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构成交通肇事罪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减轻及从轻情节: 1、被告人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告人陈**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陈**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被告人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综上,望合议庭评议时,能考虑被告人陈**以上犯罪事实及从轻的量刑情节,给予缓刑处罚。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常跃律师 2019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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