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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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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北京世纪牧名饲料技术研究所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上诉人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无质量问题。20171224日、2018211日,被上诉人白书林从张效义处购买了上诉人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3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出具了出卖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检验报告单,可证明上诉人出卖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无质量问题,各项指标均达到产品保证值。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白书林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欲据此证明上诉人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存在质量问题。但该检测报告存在明显且重大的常识性错误:其一,检测报告样品名称一栏仅载明为“种鸡预混料”,右侧型号规格/商标一栏均未填写,下方中“标准要求”一栏均未填写,就连最重要的生产单位也未填写。而上诉人出卖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均有生产单位、商标、型号、含量标准要求,为何检测报告单中以上项目均未填写?这足以证明就连检测单位都无法确定检测样品的生产单位、商标、品名全称、生产日期和含量标准等,故该检测报告检验的“种鸡预混料”不能被认定为就是上诉人生产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其二,该检验报告中载明委托单位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胡家沟村”,而该单位未与上诉人发生过任何业务关系,跟本案无关,故该单位委托检测的“种鸡预混料”更不能被认定为是上诉人生产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其三,该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B2B6B12未检测出,足以证明样品不是上诉人出卖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上诉人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都经过严格的检测,合格后附具合格证销往全国各地,如果存在含量为零的情况,将是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故检验的样品绝不会是上诉人的产品。其四,该检验报告中载明“送样人”为被上诉人白树林,退一万步讲,即使被检验的样品系上诉人出卖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也定是被被上诉人白书林人为处理过,营养成分遭到过稀释或高温等方式破坏。

第二,即使被上诉人存在经济损失,其损失也与上诉人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也无因果关系。影响种蛋孵化率及雏鸡死亡率的因素很多,包括种鸡品种、饲养环境、管理水平、动物疫病和全价饲料等等,也包括种蛋的人工受精率、种蛋保存、种蛋消毒和孵化管理等因素。需要强调的是,仅就全价饲料这一因素,被上诉人白书林须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95%的其他原料和上诉人生产的5%蛋种产蛋复合预混饲料混合加工成100%的全价饲料后才能进行喂养。庭审中,白树林称,95%饲料为玉米、豆粕、石粉等,如出现玉米豆粕发霉、石粉重金属超标等质量问题都会影响种蛋孵化率及雏鸡死亡率,在被上诉人未提供95%的其他原料质量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将白书林的种蛋孵化率低及雏鸡死亡率高的原因,归咎于众多因素中发生概率极低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实属牵强。另外,被上诉人白书林201813日开始得知孵化率低,雏鸡死亡率偏高,但其于2018211日又大量购买上诉人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从侧面也可以证明,白书林的损失与被上诉人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5%蛋种产蛋鸡复合预混料无质量问题,虽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白书林的遭遇表示理解与同情,但被上诉人白书林所谓的经济损失与上诉人无关。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跃律师

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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