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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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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控告人:常**,女,1982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人:王**,男,**岁,住址不详,电话:*****,QQ号******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人****年*月*日左右在网上聊天时相识,****年*月*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在聊天时问我在哪,我说在安阳市解放路人民公园门口,后我接了一个固定电话,我听是被告人的声音,被告人说“不要挂电话,我马上就到”。大约停了5分钟,被告人开着车到了人民公园,被告人问我去哪,我说去人民公园后门,被告人说“我把你捎到那边”。我乘坐被告人的汽车到公园后门东工路便下车分手了。****年*月*日晚上聊天时问我第二天去哪,我说去清丰县。****年*月*日早上,被告人给我发了几个信息我未回,后又给我打电话说往汽车站送我。大约6点半,被告人从安阳市一中附近用汽车把我接开去安阳汽车东站。到安阳汽车东站,被告人把我拉到汽车东站北边无人的地方,在汽车里要求与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被告人便趴到我身上,强行把我裤头拉下,强奸了我,在扒我的裤头时把我的腰部也抓伤了,我的腿上、腰部多处擦伤。强奸过后,被告人走时威胁我,如果要告就把我全家杀光。之后,被告人多次威胁我,所用电话看上去是固话,每次一个号码。因我害怕被告人对我的家人实施伤害,故未报案。我认为被告人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公然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又多次威胁,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我强烈公安机关为我做主,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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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人: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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