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起诉状433
起 诉 状 原告:王**,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18790822884 被告:李**,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曲沟镇曲沟村****。身份证号:410522****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伟,经理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等共计21084元。 本案诉讼费用有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3日17时17分许,被告李**驾驶豫E67259号轿车在人民大道“CNC中国网通三零零二四”线杆处开车门时,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3196.09元。本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李**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李**系豫E67259号轿车的实际车主和该车被保险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是豫E67259号轿车的保险人。 二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告李**,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豫E67259号轿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准予为盼。
此致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15年3月13日
王**赔偿清单 医疗费:3196.09元 营养费:20元*30天=6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4天=420元 护理费:384.8元/天×14天=5387.2元 误工费:2014年批发零售业年平均工资:31485元÷365天×100天=8626元 交通费:280元 车损:500元 施救费、停车费:150元+40元=190元 以上共计:19199.09元
证据清单
1、原告身份证,证明本案主体身份。 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事故责任分配情况 3、医疗费票据4张,证明医疗花费情况 4、病例16张,证明原告病情及住院情况。 5、出院证,证明原告住院诊断情况及出院医嘱第1,第2项载明:卧床休息,避免骶尾部受压;加强营养。 6、停车费票据2张,证明花费40元 7、施救费票据一张,证明施救费损失150元 8、保险单1份,证明肇事车辆承包单位为被告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被告李**。 9、驾驶证一张,证明肇事车辆司机位郑晓敬 10、交通费票据28张,证明原告交通费损失280元。 11、护理人员李建刚工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李建刚工资收入情况。 12、个体户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从事批发与零售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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