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328
起诉状
原告:杨**,女,1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东街。 被告:任**,男,1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铺岩路矿务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婚生子任子健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 婚后财产平均分割、婚后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一女一子,女儿任小月1994年5月8日出生,现以成年;儿子任子健2000年6月1日出生,现就读于水冶镇一中初中一年级。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最近5年来,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被告常夜不归家,被告不管原告及子女的生活。经了解,第三者叫张君伟,34岁,自2009年以来,被告便与其同居生活,现生有一子起名任子辰,现两岁。2012年春天,原告曾提出与被告离婚,在家人的劝阻下,原告打消了离婚年头,仍盼望被告能回心转意,然而被告不思悔改,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予原告见面,也不管原告与家人的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必要。 2011年春天,原被告购买一辆新大威半挂货车,牌照为豫EW****,挂车牌照为豫E****;原被告另有一辆奇瑞路虎轿车,牌照为豫EP****;原被告有债务3万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系被告过错所致,除判决原被告离婚外,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0万元损害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1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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