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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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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秦**,女,1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村**号。

被告:张**,男,1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村**号。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女儿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3、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2年元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3年农历6月25日儿子出生,取名张*,2002年6月29日女儿出生,取名张**。

原被告婚后购置了平缝机,做起了加工煤矿风筒生意,后扩大规模,2003年原被告承租了本村朱四的2亩1分地,建起了厂房(其中:瓦房南屋7间,东屋5间瓦房,北屋5间平房),又购置了10台平缝机,雇佣了10多名工人,继续从事加工煤矿风筒生意,原告负责管理生产,被告主管经销、送货、讨债。日子过的红红火火,1997年春天原被告在北彰武村新分的房基地上建起了79号院,占地面积254平方米(12.7乘20),即北屋平房4间,车库一座。

2009年春天过后,煤矿整合风筒无销路了,原被告不再生产风筒,被告认为原告无用了,开始嫌弃原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原告左手中指**节骨折,右手拇指骨折。特别是被告酒后,更是肆无忌惮,原告经常被打的遍体鳞伤。(家庭暴力如何收取证据

2013年春天的一个夜晚,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疯狂殴打,原告被打的左臂脱臼,原告想要报警,被告夺走手机,将手机摔掉,看着原告疼痛难忍地在地上躺了三小时,被告不管不顾,天亮后原告遂回娘家居住,后来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原告于2013年5月回家居住。而被告恶习不改,常常无缘无故地殴打原告,2013年9月  日原告被被告再次殴打后回到了原告娘家居住至今。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有目共睹,连两个孩子都无法忍受,原告为了两个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多年以来一直对被告的暴力行为一忍再忍。现在,原告的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继续共同生活已不可能,在儿子的鼓励之下,原告坚定了离婚信心。

  原告认为,被告多年来一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心理上和身体上遭受了巨大的伤害,现原告无法与被告见面、交谈,更无从谈起双方在一起生活,原告与被告长时间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考虑到被告有暴力倾向,对女儿的成长不利,原告作为母亲可以对女儿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故女儿应当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北彰武村79号宅院一座;厂房有:瓦房南屋7间,东屋5间瓦房,北屋5间平房;豫****号丰田轿车一辆;阳光花园小区房屋一套(15号楼  单元  楼东户)债权20万元,原被告无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

201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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