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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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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常**(原审被告),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2*******.

被上诉人王**,(原审原告)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身份证号:1******.

被上诉人支**(原审被告),男,19655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明大道******。身份证号码41052******

被上诉人邓**(原审被告),女,196833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052******.

上诉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

一、原判没有合法传唤上诉人。上诉人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民艺街居住,2017年春节过后即外出打工。上诉人老父亲今年八十六岁,居住在安阳县善应镇南平村。2017812日上诉人回家看望老父亲,得知安阳县法院作出了(2017)豫0522民初27**号民事判决。老父亲年事已高,八十六岁且耳聋眼花,对于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什么也不懂,拒收法律文书,没有往送达回证上签收,是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以及判决书从门外扔进院里的。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就本案而言,老父亲不是上诉人的同住家属,原判将诉讼文书和判决书扔进上诉人老父亲的院里,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同时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原判明知故犯。2016年王**曾在安阳县法院起诉过上诉人,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的地址正是水冶镇一号路民艺街,上诉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开庭时因主审法官刘**生病未能按时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时,安阳县法院将开庭传票仍然送到了水冶镇一号路民艺街,再次开庭时由于王**明知理亏,撤回了起诉。此次送达开庭传票法院明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水冶镇一号路民艺街,却故意送到善应镇南坪村,不排除法院经办人员与王**串通一气,坑害上诉人

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王**10万元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王**诉称,借给上诉人10万元。提供的证据是大写10元,小写100000元。并称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将建行卡交给了支**,支**从其卡上转出9.5万元,又用卡消费了5000元。而支**夫妇辩称均不认识被上诉人王**。上诉人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大小写不一致应当以大写为准。王**提供的**书证出现矛盾的话,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即是否将借款交付上诉人,如果王**10万元借款交付上诉人的话,王**与上诉人之间的10万元借款关系成立。如果王**将款交付支**的话,那么王**与支**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而原判没有查明支**是否转走了王**9.5万元,也没有查明支**是否消费了王**建行卡5000元。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了上诉人10万元,也没有提供证明支**转走了王**9.5万元、支**消费了王**建行卡5000元,原判仅凭一张相互矛盾的书证就认定上诉人借款数额是10万元无疑是错误的。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导致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判不当判决。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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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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