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500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 法定代表人:唐**,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骅宝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座12A. 法定代表人:崔文生,董事长 申请目的: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骅宝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4848109.85元及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天津市骅宝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安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天津市骅宝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814029.85元和34080元案件受理费。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未上诉又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期限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利率按月1.5%计算。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
|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